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技能人才 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技能人才
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23〕95號
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組織(人事)部門,自治區大中型企業、中央駐疆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技能人才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1月2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技術技能人才專家庫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技術技能人才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充分發揮專家智力資源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主要由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組成,按照職稱系列(專業)、職業分類或行業領域分類設置,是集聚和發揮專家人才智慧的有效平臺,為規劃編制💫、政策研究🪱、技術谘詢🐦⬛、項目評審、項目驗收、標准制訂🤷🏻、人才評價和各類達標評優項目評審等工作提供決策谘詢等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家庫的建設、使用及管理🟠。
第四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專家庫的綜合管理、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管理政策🎩,完善運行和發揮作用機制📈;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本行業、本地區專家庫的開發建設🚣🏼、管理使用、運行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科學分類#️⃣、動態管理、資源共享、規範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六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國愛疆👩🏼🏭,具備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在本行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影響力🫄,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中堅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四)熟悉有關政策規定,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較高的學術水平或技能水平,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級職稱)、技師及以上技能等級🥱;能夠較好履行工作職責;
(五)具備履行專家職責的時間精力、身體條件和個人意願,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數量較少的行業專家或其他特殊情況📡,經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入庫。
第七條 獲得國家或者自治區(省)級獎項、稱號、榮譽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專家庫🌔。
第八條 入選國家或者自治區(省)級人才計劃項目的可優先入選專家庫。
第九條 專家入庫可采取個人自薦🔖、同行引薦👨🏻✈️、行業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個人自薦的🥇,應簽署承諾書,承諾自薦材料的真實性,將佐證材料提交至自治區區直各單位人事(勞動保障)工作部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後進入專家庫🧖🏽♀️🚇。
同行引薦的,引薦人與被引薦人均應簽署承諾書,承諾推薦材料的真實性,將佐證材料提交至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後進入專家庫。
行業推薦的,應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對推薦人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推薦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提交佐證材料至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後進入專家庫⚓️。
定向邀請的💂🏽♂️🙌🏻,在國家、自治區(省)級主要學術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具有正高級職稱或高級技師及以上水平🫶🏻,且在業界具有廣泛影響力🎦、權威性的專家,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邀請,經本人同意後直接入庫。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可通過與區內外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按照協作共享的原則積極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
第十一條 專家所在單位🔘,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注重將符合條件的中青年、少數民族、女性專家以及實際工作業績突出的優秀技術技能人才推薦進入專家庫。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有關方面的聘請,參加自治區有關人才評價、培養項目選拔等活動的權利;
(二)對谘詢、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情權;
(三)參與專家工作時的表決權和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幹預的權利🚣🏼;
(四)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自願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六)依法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入庫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參與人才評價等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二)遵守工作紀律🧑💻,嚴禁泄露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未公開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信息、個人隱私或理論與實務研究等的工作內容📴、過程和結果🥒;
(三)參與的工作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或其他應回避情況的👨🏽🎨,主動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關系方的饋贈、宴請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如有此類問題發生,將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有關規定處理;
(五)如實申報入庫所需個人信息,入庫後如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專家庫管理部門🦙;
(六)依法履行其他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四條 入庫專家信息實行動態更新。入庫專家可隨時更新本人信息,專家所在單位每年集中更新一次專家信息🔎。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政治立場不堅定,公開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言論的;
(二)觸犯法律、法規被追究責任的;
(三)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違背職業道德行為,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保密要求,擅自泄露保密信息的;
(六)不公正履行專家職責,利用專家名義為自身或其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有關利害方饋贈或不正當利益的;
(七)經實踐表明個人能力不足以勝任專家工作的;
(八)任期內無故缺席專家庫有關工作3次以上的;
(九)因身體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庫專家的;
(十)不適宜擔任專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專家出庫程序。專家所在單位或使用專家單位發現第十五條有關情形的👩🏿⚖️,應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經核實屬實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取消相關專家資格。
第十七條 加強專家庫信息化建設。完善專家庫信息化、數字化管理系統,提高專家庫管理效能🫦。
第四章 專家選取及使用
第十八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一般應遵循專業匹配和結構合理的原則,可采用隨機抽調和擇優選取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專家的隨機抽取、擇優選取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0️⃣。
(一)專家隨機抽取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專家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專家條件、數量、選取範圍、回避要求等,制定專家抽取方案🚶♂️➡️。
2.抽取專家。在相關單位監督下😏🧔🏽♀️,按不低于所需專家數量3倍的比例在專家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候選專家🙅♂️,按照系統生成的抽取順序號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3.確定專家。現場按照抽取順序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
專家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進行再次抽取👩🚀,直到滿足工作需求。
4.確定候補。在滿足工作所需的專家數量後,還要確定一定數量的候補專家,並根據實際情況按先後順序遞補🖕。
(二)專家擇優選取程序如下:
1.由專家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專家條件、數量🦫、選取範圍👨🏿🍼、回避要求等,並自行在專家庫中擇優選取專家。
2.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直到滿足工作需求🙇🏻。
第二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一)在參評項目中擔任負責人或者項目組成員的🧎♂️;
(二)所在單位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屬于同一法人單位或者有行政隸屬關系的🍶;
(三)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的✍🏻;
(四)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法律糾紛或者經濟利益關系的🚎;
(五)3年內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共同發表過論文、或者在各級各類計劃項目中有合作關系的👭🏻;
(六)與參評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
(七)配偶或者直系親屬3年內與參評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八)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充分發揮專家庫對智力資源的集聚優勢,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堅持資源共享、規範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專家的科研時間,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等工作不超過10次⏲。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專家履職評價機制💂♀️🧑🏻🍳。專家使用單位應從專業水平🦵🏼、質量效果🦹🏼、工作紀律等方面對每位參與工作的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填寫《自治區技術技能人才專家庫專家履職情況評價表》,每項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專家庫管理部門🏘。專家履職情況作為專家續聘💷、選取和使用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學術失範、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專家所在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專家如存在學術不端、填寫虛假信息🤷、在評審谘詢工作中存在不當行為🕰,一經查實🐚,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取消其專家資格🐐,通報批評並記入評審誠信檔案庫,同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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