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教職工:請收下這份來自彩杏的 “端午節”節前廉潔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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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端午節”來臨之際,彩杏娱乐平台-【彩杏您值得拥有】最好的娱乐体验!提醒全體教職工: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用公款吃喝、旅遊👩🏼🌾🥄;不用公款送粽子等節禮;不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出入私人會所、奢靡場所;不違規收受“紅包”禮金及禮卡;不違規接受宴請🧑🏽🏫;不索取、收受學生👨🏿💼、家長及服務對象禮品禮金,自覺抵制“節日腐敗”👷🏻♂️;不飲酒後駕駛車輛,不參與賭博等違紀違法活動。堅決厲行節約,杜絕餐飲浪費,共同營造廉潔、祥和🙍🏼♂️、文明、歡樂的節日氛圍🧥。
佳節即將來臨👇🏿,衷心希望大家能夠度過一個風清、氣正🧖🏼、祥和、歡樂的節日!借此機會👠,彩杏向節日期間辛勤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的廣大教職工致以崇高的敬意😹!祝願大家節日愉快🦌,闔家幸福⚠️,萬事如意! ‐
紀 法 小 課 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𓀄、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准、超範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其他處理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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